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工人在工厂车间操作机器时受伤。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像下班后清理工作场地时受伤。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比如因公出差途中遭遇车祸。5.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通常情况下,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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