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劳动合同有约定,依约定处理。2. 若无约定,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是日工资收入的300%,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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