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如下:1.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执行。2.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病假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计算时,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病假天数。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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