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 不过,因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无法主张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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