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2. 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江苏省为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20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8.5万元。4.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 医疗费、康复费等: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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