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3. 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4.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5.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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