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3. 此外,因未签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如工资、福利等直接损失。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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