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2. 对于拖欠工资仲裁,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仲裁庭可在简易程序中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3. 若遇到特殊情况,如需要鉴定、公告等,会影响仲裁审理进度,导致时间延长。具体时长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律依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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