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间辞职一般不算违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赋予了劳动者一定的自主择业权。不过,若劳动合同中有关于服务期、竞业限制等特殊约定,劳动者违反这些约定辞职,则可能构成违约。比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未到服务期辞职,需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总之,正常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辞职通常不违约,特殊约定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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