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一般情况下被辞退后一年内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如果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等特殊情况,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时效起算点。例如,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劳动者当时就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仲裁时效从该拒绝支付之日起算;若用人单位未明确表示,劳动者通常在劳动关系终止时才知道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则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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