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权益保障的领域中,工伤赔偿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江苏润禧律师事务所的胡传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素养,成功为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让我们一同走进这起典型案例。一、入职未参保,工伤事故引发争议2022年12月,我方当事人入职本地一家汽车配件企业,成为车间操作工。然而,在职期间,该企业始终未依法为当事人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即便当事人曾被要求签署放弃社保的相关文书,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2024年1月,当事人在车间正常作业时意外受伤,随后入院接受治疗。此次事故成为了本次工伤待遇、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的直接导火索。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工作随即展开。二、工伤认定与协商无果,仲裁维权之路开启当事人受伤后,相关人社部门于2024年4月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2025年4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结果,确认当事人伤情构成六级伤残。治疗阶段当事人共计住院33天,医疗机构同时出具医嘱,建议休养5.5个月。工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各项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社保补缴等问题多次沟通,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25年5月,当事人因企业长期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拒不缴纳社保,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则以当事人曾自愿放弃参保、系主动离职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双方矛盾彻底激化。为维护合法权益,我方代理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九项费用。庭审中,用人单位对多项赔偿诉求的计算标准、事实依据提出异议,否认部分赔偿项目的合理性。三、仲裁依法裁决,保障劳动者权益仲裁庭结合双方举证、医疗机构诊疗材料、工伤及伤残鉴定文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裁决:因当事人未提交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费票据,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两项诉求未得到支持;经济补偿金相关诉求仲裁委另行处理。依法核定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六级伤残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裁决用人单位自文书生效十五日内,向当事人合计支付376993.15元。同时明确,若双方对裁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若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生效裁决,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胡传文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他始终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为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江苏润禧律师事务所也将继续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为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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