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2. 伤残津贴:如果工伤职工被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五级伤残为70%,六级伤残为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3.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