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3. 若员工因未签合同离职,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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