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通过平等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比如,用人单位因经营策略调整,与劳动者协商后,劳动者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这种情况下就符合该条规定。这样规定既保障了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也给予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用工的空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理有序地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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