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自行辞职,且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通常没有赔偿。2. 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3. 此外,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可主张自用工第二个月起至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但需注意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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