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后一般不能再就同一事项去劳动局投诉。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旨在解决劳动争议。一旦劳动争议经过仲裁程序处理,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效力。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就已仲裁的事项再次向劳动局投诉。因为劳动局和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上有明确分工,仲裁已经对争议进行了处理,若再向劳动局投诉,可能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的流程。然而,如果存在新的劳动争议事实或证据,与已仲裁事项无关,那么可以就新情况向劳动局反映投诉,劳动局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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