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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维权!劳务工地受伤案原告获合理赔偿,为用工务工者敲警钟

2026.07.08劳动纠纷5人浏览

原告李某某是一名学徒,跟随被告尹某某的弟弟学习水电安装技能,每日有170元的补贴。被告尹某某承接了案外人李某某位于某某区某某镇某某科技产业园的装饰装修工程,其中包含水电安装部分。2025年3月29日,被告邀请原告到该工地进行水电安装工作。然而,施工过程中意外发生,原告站在被告准备的施工梯子上,因梯子未放置平稳而跌落,致使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距骨撕脱性骨折及全身多处擦伤,并住院治疗9天。
维权之路:明确诉求与责任方
意外发生后,原告认为被告在提供安全施工用品和安全措施方面存在严重缺失,且未对施工工具进行牢靠检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案外人李某某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告,存在选任错误,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于是,原告委托卢振荣律师代理此案,并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0499.38元。
庭审交锋:举证与质证的较量
庭审过程中,被告尹某某未进行答辩和举证。卢振荣律师则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举证被告未提供安全施工条件这一关键过错事实。他依据相关证据,详细阐述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的失职行为,包括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护具、未检查梯子的安全性等。同时,卢律师积极收集和整理与原告损失相关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为后续的赔偿诉求提供有力支持。
双方和解:部分责任达成共识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原告与案外人李某某达成了和解。李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10000元,原告也随之撤回了对李某某的起诉。这一和解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经济压力,但对于被告的责任追究仍在继续。
判决结果:责任划分与赔偿敲定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双方成立劳务关系。被告尹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因其未提供安全施工用品及安全措施,未检查施工工具是否牢靠,应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佩戴安全护具、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需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经过法院核定,原告的损失合计33009.88元,被告承担70%即23106.92元。再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6298元以及案外人已赔偿的10000元后,最终判决被告尹某某赔偿原告6808.92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外,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总结:案件警示与法律要点
卢振荣律师表示,本案的核心在于劳务关系中双方过错的认定与责任比例划分。他精准抓住被告未提供安全施工条件这一关键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成功主张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通过详细核算各项损失金额,并结合已垫付费用和案外人和解款项进行扣减,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此案也提醒了用工方,在劳务关系中必须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和防护用品,否则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务工人员在作业时也应佩戴安全护具,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避免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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