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通过两个真实案例,看看因忽略“口说无凭”这一常识,当事人吃了怎样的亏,江苏丹辰律师事务所又是如何帮助他们挽回损失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并非“铁板一块”在建设工程领域,签订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江苏丹辰律师事务所曾处理过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设计变更)案件。我方当事人承包了案涉基坑支护工程,与对方签订了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按照常理,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施工期间,由于对方委托的设计单位多次变更图纸及技术参数,这就导致工程量和施工难度大幅增加,进而产生了合同外增项、停工损失、材料差价等额外费用。工程竣工后,对方却仅仅按照固定总价进行结算,拒绝认可设计变更及增项费用。这就是典型的忽略了“口说无凭”的常识,虽然设计变更有事实存在,但对方却试图以合同固定总价为由逃避支付增项费用的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但当出现合同约定之外的情况,如本案中的设计变更,就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变更的事实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在这个案例中,设计变更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变化,不能因为合同是固定总价就忽视这些变更带来的影响。江苏丹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提起诉讼,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增项费用及逾期利息。在诉讼过程中,对方抗辩无设计变更、固定总价不予调整、已过诉讼时效。但我方按约施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对方设计图纸多次变更、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钻探数据不准,造成基坑深度增加、支护结构调整、多次停工,额外产生了大量工程量与费用。一审法院委托两次鉴定,确认设计参数存在实质性变更、增项工程造价38万余元。我方申请补充鉴定(运费、停工损失、材料差价等),一审未准许。一审判决认定设计变更事实,判令对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及全部鉴定费。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我方主张一审鉴定遗漏多项增项、利息起算点错误;对方仍否认设计变更、拒绝承担费用。最终二审采信鉴定意见,认定设计变更成立,调整鉴定费分担比例,维持工程款及利息核心判项。二审最终判决确认设计变更事实成立,案涉工程总造价为固定总价加增项费用,对方需支付剩余工程款119万余元;支持我方逾期利息主张(自2018年首次起诉起算);调整鉴定费分担,我方承担大部分、对方承担小部分;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江苏丹辰律师事务所成功为当事人突破固定总价限制,追回大额欠付工程款,有效维护了施工方在设计变更、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后,遇到合同变更的情况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不能只依赖口头约定,否则就可能像案例中的施工方一样,差点拿不到应得的工程款。劳务提供者工作受伤:劳务关系中的权益保障另一个案例涉及劳务提供者工作受伤诉物业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方当事人是一位退休人员,受物业公司长期雇请从事小区保洁工作,形成了稳定的劳务关系。在工作期间,当事人在被告管理小区楼道内清洁作业时,从高处意外跌落,造成严重颅脑及全身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被紧急送医,伤情危重,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由被告部分垫付。后期经司法鉴定,构成三级伤残、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长期完全护理依赖,伤情后果极其严重。因为当事人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认定被驳回,我方选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路径起诉。在这个案例中,被告抗辩否认事故系工作原因、主张当事人自身未尽安全义务、赔偿标准过高,意图减轻或免责。这同样是忽略了“口说无凭”的常识,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而我方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就医材料、事故地点及时间证据、完整鉴定意见,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劳务关系成立、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因从事保洁工作受伤。从法律层面来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雇主对雇员在劳务活动中受伤承担无过错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过错抗辩不成立。法院采信我方证据与观点,全部损失依法核定,扣除被告已垫付费用后,判决被告一次性赔付我方当事人一百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自己工作身份、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受伤情况等相关证据,这样才能在发生意外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两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法律上一些大家都知道但又常常忽略的常识的重要性。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建立劳务关系,我们都不能只依赖口头约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江苏丹辰律师事务所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扎实的业务能力,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遇到法律问题时,选择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能够让我们在法律的框架内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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