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位原告入职沈阳的一家被告公司,双方约定月休3天。然而,在工作的最后3个月,被告开始不定时零星发放工资,而且从未支付过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更过分的是,原告刚开始入职时,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保,6个月后才开始缴纳,到了2025年,被告还单方面停缴社保。原告觉得被告单位不行了,打算自己离职。离职前,原告找到北京市兰台(沈阳)律师事务所的李玲律师咨询是否可以索要企业拖欠的工资和提成。在这个案例中,原告就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常识:遇到劳动纠纷不能盲目行动,要先收集有力证据。李玲律师在了解情况后,指导原告别急着离职,先收集如考勤记录、工资条等有力证据,然后向被告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最后才去申请劳动仲裁。李玲律师不仅为原告主张工资、提成,还一并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入职时未缴纳社保的赔偿、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经济赔偿金等。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缴纳社保、支付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等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而且,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只有有了充分的证据,才能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这个案件的难点很多。本案争议焦点多,原告大致工作三年,三年时间的所有赔偿问题,证据量大且琐碎,不易收集。被告辩称销售提成已包含加班补偿,且年假部分已过仲裁时效;原告需自行证明加班具体天数及未休年假事实。此外,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中混有加班费、奖励,需精确剔除;社保要求款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亦存在争议。被告还以“经营困难”为由抗辩,试图规避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前置受阻后直接诉讼,整体维权难度较大。但李玲律师凭借专业能力,细致梳理考勤记录、工资条及社保缴费凭证,精准计算各项诉求。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90%的诉讼请求,不仅满足了客户索要工资和提成的想法,同时为原告争取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返还社保垫付款等诉请。虽然因行业问题以及证据太过复杂琐碎,法院并未支持平时工作的加班费,但原告非常满意,判决金额比她自己预想的高出了3倍不止,因此对于未判项原告表示不再追究。此案成功为劳动者挽回主要损失,有力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李玲律师还同时代理了11名农民工起诉3个被告,分别是工程总包公司A、劳务分包公司B和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C。这11名农民工在某大学实训中心项目工作,日工资400元,完工后个人C为几位农民工出具了欠条,但总包方和分包方以“工程已完工、不存在欠薪、全部工程款已经结清”为由拒绝再次支付。这里农民工们忽略的法律常识是:在面对讨薪问题时,要清楚法律关系和自身权益,突破合同相对性。李玲律师代理原告起诉总包A、分包B及个人C,要求连带支付劳务费及利息。从法律层面来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农民工的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该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总包先行清偿责任,即使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清,也不能免除其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义务。而且,在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有考勤举证义务,欠条也具有证明力,工资支付优先于工程质量争议。这个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证据薄弱。原告仅有部分微信打卡记录和现场照片,无法提供完整考勤;总包A和分包B辩称2024年12月底已完工,不认可2025年仍在施工的事实,并主张原告可能是返工维修。此外,分包方提交了工资发放表,称已按月足额支付,但原告指出11月后的工资未付。被告还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后续劳务费。总包A拿出证据证明全部工程款(包含工资)均已结清给分包B,分包B同样拿出证据证明全部款项已经与个人C结清。本案法律关系复杂,需突破合同相对性,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张总包先行清偿责任。不过,经李玲律师有力代理,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诉求。一审判决总包A承担全部责任,分包B和个人C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改判为个人C承担全部责任,总包A和分包B承担连带责任;总包A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清偿后可追偿)。法院明确认定违法分包方负有考勤举证义务,欠条具有证明力,工资支付优先于工程质量争议。本案为11名农民工维权奠定了胜诉基础,成功追回了血汗钱,彰显了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倾斜保护。这两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法律常识的重要性。在劳动纠纷和讨薪等问题上,很多人虽然知道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容易忽略。而北京市兰台(沈阳)律师事务所的李玲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足够的耐心,站在当事人角度,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当遇到法律问题时,一定要重视法律常识,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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