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兰兰律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是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她擅长刑事、工伤等多领域案件,专业能力强。在某财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中,从多方面抗辩为保险公司剥离赔偿责任,还在其他多起复杂案件中表现出色。她秉持“专业、尽责、果敢”理念,办案严谨细致,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专业律师多领域办案出彩,成功为财险公司剥离赔偿责任案情简介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停放时起火,烧毁了相邻的某某家居公司的挖掘机。某某家居公司起诉赵某某(化名)及为其挖掘机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某财险公司,索赔23万余元。这起案件涉及多方利益,法律关系复杂,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办案经过拒赔核心依据——事故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龚兰兰律师从保险理赔的专业角度进行抗辩。保险公司委托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认定,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系因“外部火源导致起火”,自身也是“受害者”,与某某家居公司挖掘机的燃烧“无因果关系”。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赵某某(化名))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既然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非“致害者”,则其无责,保险公司自然无需赔付。这一观点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反驳原告“自燃”主张消防部门仅出具《出警证明》而未认定“自燃”,原告未能完成“自燃”的举证责任。龚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关键,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进一步削弱了原告的诉求。指出被保险人过错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化名)存在破坏现场的行为,依据保险条款,因此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龚律师强调这一点,让法院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保险公司拒赔的合理性。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龚律师主张应按公估报告核定的设备实际价值18万元计算,而非原告的购置成本。这一主张体现了她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为保险公司争取了更有利的赔偿方案。案件结果法院判决认为,赵某某(化名)作为挖掘机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根据公估报告酌定损失为175,000元。对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请求,法院明确指出“保险纠纷与本案侵权责任纠纷法律关系不同,故本案不作处理”,实质上是驳回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龚兰兰律师成功地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从本案侵权诉讼中剥离,为保险公司避免了巨额的赔偿损失。除了这起案件,龚兰兰律师在其他案件中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薛炎明涉嫌诈骗、偷越国境案中,她通过有效辩护,成功将被告人的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转化为量刑上的实质从轻;在涉及十余年连环买卖、借名登记与拆迁权益的执行异议之诉(侯某某(化名)案)中,她成功梳理出清晰的权利链条,为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龚兰兰律师始终秉持“专业、尽责、果敢”的执业理念,以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和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法律领域不断书写着精彩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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