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该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对于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处理劳动纠纷涉及经济补偿问题时,此条规定是重要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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