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能仅以合同期满为由随意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即便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形,单位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也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所以,单位不能随意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需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