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2. 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3.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4. 经济性裁员:企业经营困难等符合法定情形时,可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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