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仲裁裁决一般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明确了劳动仲裁的一般审限保障当事人权益及时得到处理。权利义务:仲裁委有按时审结案件的义务当事人有知晓裁决结果的权利。关键要件:以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审限特殊情况可延期。实务建议:关注仲裁委通知及时了解案件进展。若案件超期未裁决可向仲裁委咨询原因。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在规定时间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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