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工作三个月未签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应支付双倍工资,即额外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赔偿。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虽未签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3. 若因未签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如培训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需提供证据证明损失与未签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具体损失数额,以便获得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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