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包括:1. 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2. 康复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康复费用。3. 辅助器具费用: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4.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7. 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8.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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