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2.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需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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