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知义务: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 说明理由义务: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合法、合理的理由并向劳动者说明。3. 支付经济补偿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等。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4. 出具解除证明义务: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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