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权益。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女性较为脆弱的阶段该条款确保她们能有稳定的工作环境和收入来源以顺利度过这一时期。用人单位若违反此规定解除与处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若不愿意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这体现了法律对女职工权益的重点保护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公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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