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单位不续签属于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情况,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权利义务:单位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者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关键要件:在于单位是否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续订,若劳动者不同意则无需支付;工作年限是计算补偿的重要依据。实务建议:收集证据: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能证明工作年限的材料。沟通协商:先与单位友好协商经济补偿事宜。寻求帮助: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流程一般为提交申请、受理、开庭、裁决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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