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职工休年假时,需支付相应补偿。权利义务:职工有享受年假的权利,用人单位有安排年假的义务,否则需支付补偿。关键要件:用人单位未安排或未足额安排年假,职工存在应休未休情况。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考勤记录、排班表等能证明未休年假的证据。与单位协商:先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支付未休年假补偿。寻求帮助: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流程一般为: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开庭审理、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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