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三年未付,可通过合法途径追讨。法律依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核心分析:农民工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关键在于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拖欠事实。实务建议:首先收集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的证据。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应补偿。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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