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定工资标准: 一般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来计算。 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 支付主体: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况: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原本由单位支付的工伤期间工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向单位追偿。3. 支付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4. 申请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上述工资支付规定进行理赔。如果单位或职工对理赔有异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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