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您的位置:首页 > 华律说法 > 合同纠纷 >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2018.08.1720514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视频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其次,二者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第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最后,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分享
更多 >相关视频问答
主讲嘉宾

罗子湄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罗子湄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 199

    视频

  • 1642396

    播放量

相关文书下载 查看更多
相关话题
推荐语音问答
推荐精选解答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