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就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下对过失责任的追究,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后果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则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取决于损害的发生,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无论违约的当事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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