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
刑事辩护领域犹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罗春利律师无疑是其中的卓越战将。同时,在商业活动里,话术销售是否构成诈骗犯罪也备受关注。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这两方面的内容。
一、罗春利律师:刑事辩护的卓越代表
罗春利律师是京师刑事部门主任律师、合伙人,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表现堪称卓越。
丰富的执业经历
2006年3月,罗春利律师开启了她的执业生涯。她先后在
北京市雄志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职。从2020年8月至今,她担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共安全犯罪研究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在不同律所的工作经历,让她积累了丰富且深入的法律实践经验。
办理众多重大案件
罗春利律师办理过众多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大要案,像
河北“亿元水官”系列案、快播
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组织领导河北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德内大街93号塌方案、“诚信贷”及中金亿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国社会调查所诈骗案、
山东周某七千万
合同诈骗案等,并且都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效果。
部分代表案例成果显著
1. 德内大街93号塌方案:主犯卢某经罗律师努力,投案后一直被
取保候审,最后被轻判三年零六个月(暂予监外执行)。
2. 快播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罗律师为快播公司刘姓老总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出具
法律意见书,使刘某提前获释,而另外四名老总则被
公诉。
3. “亿元水官”马超群案:为其弟弟及其弟媳之姑姑担任辩护人,弟弟
罪名由三个减为两个,弟媳的姑姑获终止审理;马超群
故意伤害一案同案孟某某经辩护获终止审理。
4. 逃亡杀人案:逃亡13年
故意杀人案王某某,罪名由故意杀人变更为故意伤害(致死),轻判15年;逃亡14年故意杀人案刘某某,罪名变更后轻判
无期徒刑。
5. 中国社会调查所诈骗案:第二被告王某某经辩护,从可能重判减为轻判
有期徒刑两年。
6. 涉黑案:为宗某某辩护,起诉时打掉
妨害公务罪,审判阶段减少
寻衅滋事认定事实。
7. 野生动物罪二审:白某二审经罗律师辩护,未经开庭改判且减少刑期两年。
8. 诈骗案:为阮某某辩护,迫使同案被告退赔,阮某某获释且最终获不起诉决定;为乌某某
敲诈勒索罪辩护,罪名变更为
非法拘禁罪,轻判。
9.
交通肇事案:代理被害人,使被告人范某某从
交通肇事罪重判为无期徒刑。
10.
非法经营罪:为潘某某辩护,轻判10个月有期徒刑。
11. 合同诈骗案:周某案一审轻判,上诉后发回重审。
12. 妨害公务案:吴某某经辩护轻判十个月有期徒刑。
13. 挪用资金及非吸案:毕某经辩护去掉一个罪名并认定从犯。
14. 寻衅滋事案二审:马某某二审改判缓刑。
二、有话术销售,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
在商业活动中,销售话术很常见,它能帮助销售人员介绍产品、促进交易。但在一些案件里,话术却成了认定诈骗罪的关键证据,这就引发了疑问:有话术销售,就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
以保健品销售领域为例
部分商家或销售人员为了提升销量,会有虚构身份、虚假诊断、夸大宣传等行为,看似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规定。但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犯罪,要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判断标准综合考量
1. 产品本身的真实性与功效:如果销售的保健品质量不合格、无宣传功效,隐瞒情况销售致消费者受损,可能构成诈骗罪;若产品合格有效,只是夸大宣传,一般是民事欺诈。
2. 销售手段与方式:商品交易型诈骗会有多种套路结合“话术”欺骗消费者,但仅虚构身份、夸大宣传不足以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3. 售后服务与履约意愿:民事欺诈行为人有履约意愿和能力,积极提供售后;诈骗行为人不打算或没能力履约,收钱后逃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的界定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制作、提供、使用诈骗术语清单可认定明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正常销售话术及技巧不应认定有诈骗故意。
综上所述,有话术销售并不必然构成诈骗犯罪,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这样才能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权益,实现法律公平公正。罗春利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而对于话术销售诈骗的准确认定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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