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春利律师:
刑事辩护的卓越成就者
罗春利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堪称卓越的行者。他作为京师刑事部门主任律师及合伙人,拥有丰富的执业经历。曾在
北京市雄志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职,自2020年8月起至今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公共安全犯罪研究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等重要职务。
罗律师办理过众多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大要案,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在德内大街93号塌方案中,他成功为被告人卢某争取到投案后一直被
取保候审,最终轻判三年零六个月(暂予监外执行)。快播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里,他为刘姓老总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使其提前获释,而另外四名老总则被
公诉。在“亿元水官”马超群系列案件中,他为马超群弟弟及其弟媳之姑姑担任辩护人,弟弟
罪名从三个减为两个,弟媳的姑姑获终止审理,马超群
故意伤害案同案孟某某经其辩护获终止审理(无罪)。
此外,逃亡13年
故意杀人案王某某经他努力,罪名从
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致死)罪,轻判15年
有期徒刑,该案还受CCTV12频道一线栏目关注报道。逃亡14年故意杀人案刘某某,经辩护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最终被轻判
无期徒刑。在众多其他案件中,如中国社会调查所诈骗案、涉黑案、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审、诈骗案、
敲诈勒索罪、
交通肇事案、
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案、妨害公务案、挪用资金及非吸案、寻衅滋事案二审等,罗律师都凭借其卓越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斐然。
二、话术销售与诈骗犯罪的界定迷雾
在商业活动中,销售话术是销售人员与客户沟通的常用手段,从保险推销到贷款业务,话术促进了交易的达成。然而,在一些案件里,话术却被当作认定诈骗罪的关键证据,这引发了人们的疑惑:有话术销售,就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
以保健品销售领域为例,部分商家或销售人员为了提升销量,会夹杂虚构身份、虚假诊断、夸大宣传等行为,表面上似乎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规定。但要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犯罪,不能仅看这些表面现象,需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判断话术销售是否构成诈骗犯罪的综合考量因素
(一)产品本身的真实性与功效
如果销售人员明知销售的保健品质量不合格、毫无宣传功效,却隐瞒真实情况对外销售,导致消费者无法实现购买目的并遭受经济损失,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相反,若销售的是质量合格、功能有效的保健品,只是存在夸大宣传,一般不应认定为诈骗罪。例如,某商家销售的保健品实际具备一定保健功能,虽宣传时对功效有所夸大,但产品本身并非假冒伪劣,这种情况更倾向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二)销售手段与方式
在商品交易型诈骗中,行为人为骗取钱款,不仅会虚假宣传,还会采用虚构身份、虚假诊疗、伪造检测报告等套路结合固定销售“话术”“剧本”欺骗消费者。但如果销售人员仅仅采取虚构身份、夸大宣传等行为,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就不应以诈骗罪论处。比如,销售人员自称健康管理顾问宣传减肥保健品功效,虽虚构身份,但不一定会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造成经济损失,不能仅据此认定为诈骗罪。
(三)售后服务与履约意愿
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上有履行承诺的意愿,客观上也会推动履约,且履约具有现实可能性;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承诺或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在销售过程中,若商家积极提供售后服务,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到底,努力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说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收钱后对消费者诉求不理不睬,逃避责任,则可能构成诈骗。
四、从法律规定和案例看话术销售与诈骗犯罪的界定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制作、提供、使用诈骗术语清单可认定被告人明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当话术属于诈骗术语清单,反映出行为人具有诈骗主观故意时,才与诈骗犯罪相关;若是正常销售话术及技巧,则不应认定具有诈骗故意。
综上所述,有话术销售并不必然构成诈骗犯罪。判断的关键在于综合分析产品特性、销售手段、售后服务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罗春利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表现,也提醒着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要点,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