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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律师发力商标领域,“xx斋”等案二审逆转获胜利

2025.11.04 知识产权 39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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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复杂领域中,商标纠纷一直是企业和个人关注的焦点。北京刘东阳律师,这位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的专业人士,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处理了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尤为引人注目。
在“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原告为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参与了这起案件的二审程序。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二审判决对此进行了详细阐释。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而非直接销售商品。像为他人推销,通过提供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人提升商品或服务的销量或市场需求;广告宣传,通过媒体为他人推广商品或服务;展示服务,以零售为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他人商品,其本质特征是服务对象为第三方,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主要是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如茶壶、瓷器、茶叶等实物商品的生产、包装及直接销售,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
在行为模式上,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比如直播间中详细介绍第三方商品的生产者、工艺、产地等信息,以提升商品知名度或销量,或者明确为第三方提供销售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利益。而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如直播间中直接销售自有商标的紫砂壶、茶叶等商品,销售者与商品生产者可能合一,行为目的是通过零售或批发赚取差价,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据这些区别,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从口播内容来看,王X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而是集中于价格和售卖,目的为直接销售;商品来源方面,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服务对象上,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东阳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其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他精准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深入分析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为二审法院的正确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除了“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他帮助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维护了“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他的这些成功案例不仅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商标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报告编号:NO.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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