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的法律战场上,每一个案例都是一场智慧与策略的较量。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为众多企业和个人解决了复杂的
商标法律问题,其中“xx斋”
商标侵权纠纷二审的成功逆转,更是成为他执业生涯中的经典之作。
本案涉及
吉林省某某斋投资
公司与王X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双方均注册了与“xx斋”相关的商标,但类别不同。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而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
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
侵权并赔偿损失。这一判决对于王X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但他并未放弃,而是委托刘东阳律师提起上诉。
刘东阳律师接手案件后,敏锐地抓住了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在二审中,他详细阐释了两者在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上的差异。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如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刘东阳律师指出,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从口播内容来看,王X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而是集中于价格和售卖,目的为直接销售;商品来源方面,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第21类)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服务对象上,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
江苏省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刘东阳律师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不仅为王X洗清了侵权的冤屈,也为类似案件中
商标权的正确认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除了“xx斋”商标侵权案,刘东阳律师还办理过许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
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而“鑫”的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最终,法院判决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侵犯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刘东阳律师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他既精通
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商标侵权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对复杂疑难案件具备精准的法律判断与创新性解决方案。在一个个案例中,他用专业和智慧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治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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