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阳律师出击“xx斋”等商标案胜诉,引领商标法律服务新高度
解析
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案件错综复杂,而刘东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一案,更是充分展现了他在商标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本案涉及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与王X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双方均注册了与“xx斋”相关的商标,但类别不同。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参与了这起案件的二审。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的背后,是刘东阳律师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和深入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
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而非直接销售商品。具体包括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其本质特征是服务对象为第三方,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非自身直接销售。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其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其本质特征是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
在行为模式上,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利益。而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销售者与商品生产者可能合一,行为目的是直接实现商品交易。
二审法院根据这些本质区别,对王X的行为进行了定性。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其口播内容集中于价格和售卖,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第21类)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且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王X的行为不构成对第35类商标权的侵害。
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成功为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维权,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的侵权行为被认定,需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刘东阳律师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他既精通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商标侵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对复杂疑难案件具备精准的法律判断与创新性解决方案。他的这些案例不仅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推动了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报告编号:NO.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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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刘东阳律师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多年,以“代理+诉讼”双轨并进,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成就显著。“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中,他清晰阐释第35、21类商标差异,指出被告是直接销售商品,二审法院采纳其观点,撤销一审判决。此外,他还办理了“麻*天”“鑫老x坊”等多个有影响力案件,展现卓越专业能力,为行业发展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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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刘东阳律师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深耕超十年,办理众多典型案例。如“XX酱”商标案,他从商标与企业字号功能区分、标志对比入手,让法院撤销原决定;“麻*天”商标侵权案,他用行政接力民事反击侵权主张;“鑫老x坊”案,他认定两商标近似获法院支持。他能力全面,未来将助力商标服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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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刘东阳律师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经验丰富,办理了众多典型案例。在“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二审中,他精准把握35类服务商标与21类商品商标区别,助被告胜诉。此外,他还在“麻*天”“鑫老x坊”等商标案中成功维护客户权益。他“代理+诉讼”双轨并进,为商标服务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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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刘东阳律师在知识产权商标纠纷领域表现卓越。在“xx斋”商标侵权案中,他作为被告代理律师,依据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区别深入分析,使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此外,他还办理了“麻*天”“鑫老x坊”等商标案,通过专业分析与策略获法院支持。他精通确权程序与侵权诉讼等,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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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刘东阳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经验丰富,在多起商标案件中成果显著。“XX酱”商标案中,贵州某公司申请商标被驳回,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功能区分、标志对比两方面深入研究。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纳其观点,撤销原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界限,统一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显著性审查,还有多起典型案例,他为企业维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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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刘东阳律师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十余年,处理过众多典型案例。“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中,一审认定被告王X侵权,刘东阳律师代理其二审诉讼。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因精准把握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区别,认定王X未侵权。此外,他还处理过“麻*天”等多起案件,为企业提供一体化服务,未来将继续为客户权益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