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
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的保护至关重要。
北京刘东阳律师,拥有8年执业经验,现任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他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下面我们通过他经办的典型案例,来总结他在商标案件中的重要经验。
行政民事接力,击破“使用在先抗辩”
在“麻*天”
商标侵权案中,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助力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最终获
法院支持。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合理运用行政和民事程序接力,能有效应对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
精准认定近似商标,打击不正当竞争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刘东阳律师通过精准分析,指出“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构成近似,且产品包装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最终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相关被告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需承担相应责任。此案例表明,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要从商标近似度、产品包装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明确法律界限,统一审查标准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申请注册的“XX酱”商标被驳回。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来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该案例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对处理
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具有指导意义。
区分商标本质,判定侵权与否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中,原告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被告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权,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通过详细阐释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包括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等方面,证明被告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原告第35类商标权。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要准确区分不同类别商标的本质差异,合理判定侵权行为。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打破常规思路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客户维护权益并净化市场。
刘东阳律师在商标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他在法律适用、证据策略、案件分析等方面的卓越能力。这些经验对于企业维护自身商标权益、应对商标纠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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