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与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为了行业内备受瞩目的人物。刘东阳律师拥有8年执业年限,不仅拥有北京化工大学法学学士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的高学历背景,还担任着多项重要职务,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刘东阳律师在实务攻坚方面成绩斐然,输出了众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麻*天”“鑫老x坊”
商标侵权案分别入选《知识产权报》年度十大案例及地方司法典型案例;“s***s”商标撤销复审案获最高人民
法院提审并改判,“活动行”案成功以“使用在先”抗辩驳回原告诉求,充分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具有典型性。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相关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
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等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申请注册“XX酱”商标被驳回。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认定王X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原告第35类
商标权,撤销了一审判决。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服务过多家企业,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打破常规思路,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客户维护权益,净化市场。
刘东阳律师凭借这些典型案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善于运用行政与民事案件接力的方式应对复杂的商标侵权纠纷,能够精准把握商标与字号权的区别和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清晰区分不同类别商标的本质差异。他还擅长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思路,为企业解决商标难题。刘东阳律师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成为了商标法律服务领域的实战专家和经验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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