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尤其是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众多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成为了行业内的佼佼者。他现任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刘东阳律师在实务攻坚方面成果丰硕,持续输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麻*天”“鑫老x坊”
商标侵权案分别入选《知识产权报》年度十大案例及地方司法典型案例;“s***s”商标撤销复审案获最高人民
法院提审并改判,“活动行”案成功以“使用在先”抗辩驳回原告诉求,充分彰显其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具有典型意义。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相关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上,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
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等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也体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原告申请注册的“XX酱”商标被驳回,其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来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中,涉及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原告和被告均注册了与“xx斋”相关的商标,但类别不同。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明确第35类是“服务商标”,行为模式为为他人提供商业服务;第21类是“商品商标”,行为模式为直接销售商品。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为直接销售商品,故不构成对第35类
商标权的侵害。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服务过多个企业,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撤三布局思路,成功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客户维护了权益,并有效的净化了市场。
刘东阳律师以其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他的这些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不仅为企业在商标维权等方面提供了借鉴,也为商标法律服务行业树立了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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