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为众多企业和个人的可靠法律后盾。他在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已执业8年,拥有深厚的
教育背景,是北京化工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法学硕士。他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刘东阳律师在实务攻坚方面成绩斐然,持续输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麻*天”
商标侵权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引人注目。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相关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外包装与“老x坊”产品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与“老x坊”为近似商标,“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鑫”音同“新”,易使消费者误认。最终,法院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案件被
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贵州某酿酒
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原告申请注册“XX酱”商标被驳回,理由是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展现了司法对行政裁量的监督,适合作为商标确权类典型案例推广。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一案也体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王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认定王X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第35类
商标权。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多个案件中为企业成功维权。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他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撤三布局思路,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他为客户维护权益,净化市场。
刘东阳律师以其专业的
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创新的解决方案,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众多企业和个人解决了复杂的法律问题,推动了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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