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浩渺海洋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挑战与机遇并存的航行。张子俊律师,这位
安徽众佳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凭借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多领域的法律事务中屡创佳绩。尤其是在他办理的一起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更是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执着的维权精神。
2012年,A
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
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B公司承接A公司厂房施工项目,工程价款为包干价。杜某(化名)与B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接了该厂房施工项目,B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同时约定工程质量为合格,且必须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2017年,案涉厂房项目由A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均签字盖章,但该报告没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盖章。此后,杜某(化名)以B公司名义起诉A公司主张拖欠的工程款,然而一审、二审、再审
法院均以案涉厂房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就在杜某(化名)维权陷入困境之时,张子俊律师接受了他的委托。接手案件后,张子俊律师深知要避免重复起诉,必须另辟蹊径。他首先收集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材料,并实地查看案涉厂房的现状。随后,以杜某(化名)名义向A、B公司主张工程款,并申请一审法院赴厂房现场实地勘验。
经法院实地勘验以及对现场人员的谈话,发现厂房部分已对外出租,部分已进行简单装修成办公区,部分隔成生活用房,部分未实际使用。张子俊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关键信息,提出虽然案涉厂房系部分使用,但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各部分之间联系密切,不能独立存在,对部分的使用必然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的状态,且部分投入使用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投入前的完全封闭状态,A公司针对案涉厂房工程部分投入使用即视为对整体的验收使用。
同时,张子俊律师深入研究相关
法律法规,指出自2000年1月3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变了质检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也应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的责任承担者,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非直接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只是对建设工程的验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实行备案制度。这足以说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是以建设单位验收为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质上是一种私法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无关。
在本案中,杜某(化名)提交的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达成一致意见并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即为竣工验收合格。张子俊律师的这一系列观点有理有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定案涉厂房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并支持了杜某(化名)作为挂靠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杜某(化名)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以及杜某(化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杜某(化名)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为建设工程领域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张子俊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充分体现了他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深度和广度。他通过细致的调查取证、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法庭辩论,成功扭转了案件的局势。他的坚持和努力,让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也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这起案件中得以彰显。
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张子俊律师将继续以专业为笔、以责任为墨,在法律领域深耕细作,为更多企业与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用实际行动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律师使命。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