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浩渺海洋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座等待攻克的岛屿,而张子俊律师就是那位无畏的航海家,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一次次为当事人开辟出胜利的航道。今天,让我们聚焦张子俊律师办理的一起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探寻他是如何在复杂的法律迷宫中找到出路,为实际施工人杜某(化名)争取到应得的权益。
2012年,A
公司与B公司签订《
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由B公司承接A公司厂房施工项目,采用工程价款包干价。杜某(化名)与B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接了该厂房施工项目,B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并约定工程质量需合格且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2017年,案涉厂房项目由A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了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然而这份报告却没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盖章。
杜某(化名)以B公司名义起诉A公司主张拖欠的工程款,可一审、二审、再审
法院均以案涉厂房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就在杜某(化名)陷入绝望之时,他找到了张子俊律师,希望能为自己的权益做最后的抗争。
张子俊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要避免重复起诉,就必须另辟蹊径。他首先收集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材料,并实地查看案涉厂房的现状。随后,以杜某(化名)名义向A、B公司主张工程款,并申请一审法院赴厂房现场实地勘验。
经法院实地勘验以及与现场人员谈话,发现厂房部分已对外出租,部分已装修成办公区,部分隔成生活用房,部分未实际使用。张子俊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关键事实,提出虽然案涉厂房系部分使用,但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各部分之间联系密切,不能独立存在,对部分的使用必然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的状态,且部分投入使用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投入前的完全封闭状态,A公司针对案涉厂房工程部分投入使用即视为对整体的验收使用。
同时,张子俊律师深入研究相关
法律法规,指出自2000年1月3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变了质检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也应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的责任承担者,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非直接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只是对建设工程的验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实行备案制度。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平等地位的合同主体基于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自主进行的一种行为,是对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种确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效力及于合同各方。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质上是一种私法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无关。在本案中,杜某(化名)提交的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达成一致意见并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即为竣工验收合格。
张子俊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定案涉厂房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并支持了杜某(化名)作为挂靠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杜某(化名)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杜某(化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为杜某(化名)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彰显了张子俊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卓越的办案能力。他通过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深入解读,打破了传统思维的束缚,为当事人找到了新的维权路径。
张子俊律师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准则,无论面对多么复杂的案件,他都能以专业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张子俊律师将继续用他的智慧和勇气,为更多的当事人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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