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浩渺海洋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挑战,而张子俊律师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法律思维,在众多复杂案件中脱颖而出。其中,他办理的一起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堪称经典之作,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2012年,A
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
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B公司承接A公司厂房施工项目,采用工程价款包干价。杜某(化名)与B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接该厂房施工项目,B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并约定工程质量需合格且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2017年,案涉厂房项目由A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了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然而该报告却没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盖章。此后,杜某(化名)以B公司名义起诉A公司主张拖欠的工程款,但一审、二审、再审
法院均以案涉厂房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就在杜某(化名)陷入困境之时,他找到了张子俊律师。张子俊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这是一场艰难的战斗。为了避免重复起诉,他首先收集了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材料,并亲自实地查看案涉厂房的现状。这一细致入微的前期工作,为后续的诉讼策略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张子俊律师以杜某(化名)名义向A、B公司主张工程款,并申请一审法院赴厂房现场实地勘验。法院实地勘验以及与现场人员谈话后,确认厂房部分已对外出租,部分已装修成办公区,部分隔成生活用房,部分未实际使用。张子俊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情况,提出虽然案涉厂房系部分使用,但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各部分之间联系密切,不能独立存在,对部分的使用必然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的状态,且部分投入使用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投入前的完全封闭状态,A公司针对案涉厂房工程部分投入使用即视为对整体的验收使用。
同时,张子俊律师深入研究相关
法律法规,指出自2000年1月3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变了质检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也应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的责任承担者,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非直接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只是对建设工程的验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实行备案制度。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该是平等地位的合同主体基于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自主进行的一种行为,是对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种确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效力及于合同各方。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质上是一种私法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无关。
张子俊律师的这些观点逻辑严密、有理有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定案涉厂房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并支持了杜某(化名)作为挂靠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杜某(化名)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以及杜某(化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让杜某(化名)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体现了张子俊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深厚的专业造诣和卓越的办案能力。他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不局限于表面现象,而是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和事实真相,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支持,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判决。
张子俊律师毕业于
重庆理工大学,系统的法学专业
教育为他搭建了扎实的理论框架。自2020年入职
安徽众佳
律师事务所以来,他始终以专业为基石、以责任为内核,在法律实务领域不断前行。在这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他充分展现了自己“民刑兼顾、实战导向”的服务特色,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准则。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张子俊律师将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