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格式条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有何义务?
2022.11.17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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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日常所说的格式合同指的就是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该项提示和说明义务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有十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法律已经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作了原则规定,但要求格式条款提供者提请合同相对方注意和说明的内容,仅限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其他对于合同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法律并未一一列举。考虑到法律规定的是民商事合同领域的一般原则,而消费合同作为民商事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缔约双方在信息掌握、交易地位上优劣势明显,信息不对称情形严重,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可能难以保证实质公平,因此,在法律有关格式条款说明义务一般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经营者)的义务,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其次需要说明的是,经营者应当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其要求予以说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列的十项,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的交易类型和合同性质进行判断,只要是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对其基本权利可能造成影响的内容,经营者都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其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和潜在风险的掌控都远超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上述义务也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二是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经营者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必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法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合理的方式”标准,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法律采取合理的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法律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作了更进一步的要求,根据的规定,经营者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必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对于何种方式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显著方式”,存在一定的客观标准,需要考虑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必须足以明显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如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以微小字体印刷于保单背面,就是明显违背上述义务。此外,有关显著方式”的判断标准,还应当区分传统交易模式和新技术背景下的交易模式,如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故意将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合同条款设置不方便链接,或者以技术手段隐藏该类内容,使消费者难以获取,也是对显著方式”提示义务的违反。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发生纠纷后,经营者应当对已尽以显著方式”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经营者违反上述义务,如该提示说明的未予提示说明,或者未以显著方式”按照要求提示说明,则视为经营者未就上述内容向消费者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该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但是消费者主张构成合同内容的,应当允许。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报告编号:NO.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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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商品质量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消费投诉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市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查看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齐全;3、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货台账登记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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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回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2、公平交易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3、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4、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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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物的方面。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2、人的方面。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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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的另一个重要主体,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
杨戟律师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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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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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义务:1、诚实守信。2、听取消费者的建议。3、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4、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5、向消费者出具书面凭据。6、保证质量。7、履行“三包”服务政策。8、不以任何方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9、给消费者绝对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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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的经营活动是无货经营。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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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包括: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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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场内经营者强行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二)采取非法手段和不正当竞争方式招商;(三)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商位、仓储、运输、保管等条件和票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