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认定为工伤。职工死亡当日按考勤规定,按时打卡上班后来到公司附设的食堂吃早餐,进食早餐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工作岗位”的范畴,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某城镇河道虽然没有明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但在该河道捕鱼的人都会强制向朱某缴纳一定的费用,钱某在该河道捕鱼,朱某也当然会收取其一定比例的收益。钱某与朱某在该河道捕鱼,并且钱某在朱某家里无偿吃住,证明双方存在一定的共同利益,双方是合伙关系。
签订劳务合同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是不能认定工伤的,如果雇员受伤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来赔偿。因为工伤是劳动关系中才会产生的情况。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员工外出学习,算不算工伤,要分开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员工外出学习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2)如果员工是自行外出学习,不属于在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工伤,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属于。吃饭是员工正常的生理需求和应该享受的一项基本权益。员工中午外出吃饭,是必要且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继续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应当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因此,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员工单位聚餐回家途中车祸身亡,能被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作这一概念不应狭隘理解,并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才属于上班。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大扫除、聚餐活动,与工作有关联性,是工作的延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仍属于工作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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