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教师外出培训期间在外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必须根据受伤原因进行确定。教师外出培训的,属于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教师因个人活动而受伤的,不属于工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能认定为工伤。判断职工所参加的活动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和“因工作原因”的问题,既要从活动的内容形式上予以考虑,还要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起止时间、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诸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根据法律规定,教师外出培训期间在外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必须根据受伤原因进行确定。教师外出培训的,属于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教师因个人活动而受伤的,不属于工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在厂里被车撞到,不算交通意外,未发生在道路上;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履行工作职责被车撞到的,算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实施情况写即可。本人证明:×年×月×日×时许,在×××(地点)做×××时,看到×××因×××原因,不慎×××(受到的具体伤害)。以上所述属实,否则愿负法律责任。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教师外出培训期间在外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必须根据受伤原因进行确定。教师外出培训的,属于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教师因个人活动而受伤的,不属于工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2、【相关延伸】问: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商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